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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监管,保障运营安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以下简称运营期保护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精细化、智慧化、标准化为基准,建立多维立体的监管体系,做到常管长严、常态长效,确保运营期保护区内作业规范、设施完好和运营安全。
二、监管范围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的全市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
三、工作措施
(一)构建监管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1.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监管责任
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全市运营期保护区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专门机构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拟定、督促推进、通报考核、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等工作。
2.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体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切实履行运营期保护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做好日常巡查、方案审核、应急处置、信息上报、智慧化建设等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3.落实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运营期保护区监管的人员、资金及机制保障,建立运营期保护区违法作业发现网络,落实区城市管理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运营期保护区管理工作。
4.落实市级部门协同管理责任
市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园文、应急管理、数据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运营期保护区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机制,强化源头管理
5.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运营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将审核意见报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6.落实安全防护工作。运营单位应指导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参与方案审查论证并监督作业单位(个人)严格按照经运营单位认可的安全防护方案实施作业;与作业单位(个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将安全防护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巡查监测,强化日常管控
7.规范巡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制订运营期保护区作业项目、运营线路巡查标准,出台监督检查、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各责任部门应严格落实要求,提升巡查管理规范化水平。
8.落实巡查责任。运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开展运营期保护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作业行为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开展运营期保护区巡查检查,对运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作业活动进行查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运营单位、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9.加强监测评估。运营单位应完善运营期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风险分级管控,及时评估安全风险,加强实时动态监测;作业结束后,应会同作业单位(个人)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城市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监测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市级运营期保护区专家库和作业评估、监测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10.提升智慧水平。运营单位应建设全市运营期保护区智慧化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城市大脑”等智慧城市系统建设有机结合,达到“线路动态巡视、信息实时掌握和精细化安全监管”的管理目标。
(四)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执法保障
11.提高执法成效。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编制运营期保护区执法工作指导手册,明确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查处方面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查处流程,规范执法处置程序。
12.提升执法能力。城市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结合案例加强执法经验交流,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
13.加强执法联动。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依职责做好执法查处,对屡次违法、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抄告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工、诚信扣分等惩处措施,形成强大震慑力,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五)提升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防范
14.提升应急防范能力。运营单位应制定运营期保护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运营单位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评估修订专项应急预案。
15.规范应急处置流程。运营单位发现运营期保护区内有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对暂不直接影响运营安全的一般性情况,运营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直接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并于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所在区城市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预案立即落实处置。
四、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统筹全市运营期保护区监管工作;负责运营期保护区跨市域监管的协同联动;协调落实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等;指导监督考核各区政府和运营单位运营期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做好运营期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等情况的数字城管采集交办、跨区域或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参与运营期保护区内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作业活动安全防护方案的审查论证并做好监督工作;配合审核运营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并按权限负责运营期保护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联动,对屡次违法、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惩处措施;配合审核运营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运营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协调钱塘江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作业活动的许可、监管工作;配合审核运营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相关部门开展运营期保护区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运营期保护区监管工作经费,督促区级财政落实区级运营期保护区监管工作经费保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协调公共监控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牵头推进运营期保护区监管纳入“城市大脑”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林业水利局:负责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协调省级水利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作业活动的许可、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
市园文局:负责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
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运营期保护区监管的人员、资金及机制保障;督促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运营期保护区监管责任;落实区有关职能部门对运营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建立运营期保护区违法作业巡查发现网络;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运营单位:承担运营期保护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征求意见出具、安全防护方案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安全动态监测及评估等工作;开展运营期保护区日常巡查,监督作业单位(个人)按照安全防护方案实施作业,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运营期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初步划定和调整方案的上报;做好运营期保护区智慧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基础信息数据提供及更新;组织开展运营期保护区安全应急处置与演练;设置和维护运营期保护区标志;做好运营期保护区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运营期保护区安全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突出位置,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形成推进运营期保护区安全监管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落地执行。各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建立组织架构,明确专职人员,做到行动迅速、组织有力。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出台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理方案,做到措施得当、落地有效。
(三)落实配套保障。各区政府要切实做好运营期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资金、人员、机制等保障,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运营期保护区管理“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四)加强督查通报。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营期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点名通报和考核,督促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
(五)营造社会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运营期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运营期保护区安全教育活动,鼓励市民群众对运营期保护区内违法作业行为及时投诉举报,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运营期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