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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的这四个办法让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更有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以及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4个管理办法,分别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
4个《办法》出台背景
4个《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要求、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要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相关行业经验,将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5大类。要求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对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补充及细化,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修工作单元和岗位,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风险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同时,明确了风险等级划分、风险辨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重大风险监控等要求。运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遇到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车辆和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等情形时,应当开展专项辨识。对于重大风险,运营单位负责人应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要求。规定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按照“一岗一册”的要求分解到各岗位。明确了隐患等级划分、隐患排查方式与频次、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治理等内容,并对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场景、紧急情况下安全控制措施等提出要求。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从制度建设情况、风险数据库与隐患排查手册情况等方面明确了重点检查内容,提出风险管控措施跟踪与更新、信息共享、年度工作情况分析总结与报送等要求,保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本《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
共6章30条,包括总则、设施设备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改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监测基本要求。明确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网等设施的巡查和监测频率,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对于设备异常情况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无法继续维持运营或继续运营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停运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营。可继续维持运营的,应视情采取区间限速、添乘检查、安全防护等措施,尽快完成故障修复。其他不影响运营的故障,应明确故障修复方案,在具备条件后及时组织故障处理。规定了区间联络通道、区间联络平台、信号系统降级功能、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停车按钮等设施设备的测试、管理和安全防护要求。
二是设施设备维护要求。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寿命进行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时间。运营单位应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请销点登记等制度。由外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由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施工的,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 旁站监督。
三是更新改造管理要求。规定了更新改造的内容和主要范围,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同时,明确了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6类情形,可提前进行更新改造。针对增购列车、信号系统整体更新、软件升级,以及改扩建工程等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更新改造项目,从功能测试、接口兼容条件、安全防护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是监督检查要求。明确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加强委外服务管理与评价。强调运营单位应做好故障统计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痕迹化管理,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本《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已有明确要求,《办法》主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作出规定。依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办法》适用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是明确演练内容、方式和频率要求。对于政府层面部门应急预案及运营单位各层级应急预案的重点演练内容、演练方式、演练频率作出细化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明确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涵盖列车脱轨、土建结构病害、异物侵限、突发大客流等7类重点内容,且每个专项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细化各重点岗位人员现场处置方案应涵盖的重点内容,如行车调度员,应当就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列车区间阻塞、设施设备故障清客、火灾、临时调整行车交路、线路运营调整及故障抢修、道岔失表等情形开展经常性演练,规定每个班组每年将与其有关的方案至少全部演练一次。同时,总体上要求运营单位年度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保障应急演练效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演练。涉及可能对社会公众和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演练,运营单位要提前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对外发布宣传告知信息。鼓励运营单位邀请“常乘客”、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对参与应急演练的社会公众,运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防护。
四是明确演练评估与改进要求。规定演练组织部门建立健全演练评估机制,明确演练评估的方式、内容和反馈、整改要求,强调涉及应急处置机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等有缺陷的,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善,确保演练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本《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正文共14条,并以附件列出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明确运营险性事件定义与内涵。明确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在范围上,运营险性事件比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加广泛,所有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都属于险性事件,但险性事件的范围远不止事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已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运营险性事件中符合国家有关事故等级标准的,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信息报告要求。规定了运营险性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时限。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从事件发生的基本信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初步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等8个方面,提出了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三是明确技术分析工作要求。规定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从发生经过和处置、原因分析、整改与防范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共同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并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提出了分析报告形成后运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报送时限。
四是明确总结评估和提升要求。明确运营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采取的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汇总分析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逐级报送交通运输部。要求运营单位及时研判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五是列明主要运营险性事件。采用枚举的方式逐项列出列车脱轨、冲突、撞击、乘客踩踏、大面积停电、火灾等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16类险性事件,明确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的判定标准。
本《办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